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 索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4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