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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陳心婷

  • 上訴人
    許哲維即威勝肉品行
  • 被上訴人
    楊佳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許哲維即威勝肉品行 被 上 訴人 楊佳霖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5,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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