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原 告 姚國棟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漏列,應補正為「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