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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麒麟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淇
被上訴人
姚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183 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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