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何燕蒂
- 訴訟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甘雨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9620元」部分,應係「9萬8970元」之誤載(蓋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已撤回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之10萬650元部分在案),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僅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上訴人」部分,則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