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淑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上列上訴人與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8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524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