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鄭夢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捷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鄭夢萍(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路○○ ○號五樓)為捷安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復為公司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捷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捷安公司)之董事兼唯一股東楊寧,業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死亡,楊寧 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捷安公司解散登記,惟尚未選任清算人,以了結捷安公司現務,並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被繼承人楊寧係捷安公司之董事兼唯一股東,楊寧之繼承人為配偶鄭夢萍及次女楊欣怡(長女無在台戶籍資料),次女楊欣怡常年旅外,無暇擔任並履行清算人職務,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聲請人鄭夢萍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捷安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予以同意解散,有新北市政府106年6月20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38721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捷安公司之唯一董事兼股東楊寧,於105年 11月24日死亡,楊寧之繼承人為配偶鄭夢萍及次女楊欣怡,長女無在台戶籍資料,次女楊欣怡常年旅外,無暇擔任清算人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捷安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楊寧個人除戶謄本、楊寧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6年5月8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06305752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資料等影本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聲請人為捷安公司原董事兼股東楊寧之配偶,其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捷安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聲請人鄭夢萍為楊寧之配偶,本為民法1138條所定當然繼承人,且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亦應有足夠智識經驗足以處理清算事務。基上,選派鄭夢萍為捷安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