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 抗告人
-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結
- 代理人
- 郭琳義
吳聲欣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