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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5號

抗告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理人
郭琳義

      吳聲欣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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