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3號
- 聲請人
- 陳文貴
- 相對人
- 中華綠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文;且此移送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聲請本院為相對人中華綠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7 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聲請人所提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