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嘉
- 債務人
- 雲之東風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紀康 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 債務人
- 張紀康 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 債務人
- 張世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址或戶籍址分別設於臺東縣新北市烏來區、臺北市大安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