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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

聲請人
債權人
劉哲君
債務人
台灣鑫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特別代理人 陳廣軒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鑫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聲請選任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廣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市○○路000 號)為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1462 號債務人台灣鑫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台灣鑫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其簽發支票之票款新台幣3,885,000 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525553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而法定代理人林吉忠已於96年3 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又拋棄繼承。因債務人迄今仍無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乃聲請本院選任債務人台灣鑫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陳廣軒固已拋棄繼承,然其為原法定代理人林吉忠之子,由其代原法定代理人收受對債務人公司之支付命令尚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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