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0號債 權 人 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公司之 代 表 人 李嘉豪 債 務 人 科筆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欽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萬柒仟貳佰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