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債 權 人 姜豐年 債 務 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債 務 人 許明翰 一、㈠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債務人許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項債務人許明翰應給付之金額,於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前項之本金超過柒佰陸拾萬元部分,債務人許明翰免除給付義務。 債務人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許明翰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