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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

債權人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

      (原負責人李煥樟已於107年6月2日死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即李煥樟,查該債務人係為獨資之企業社,而該負責人李煥樟於聲請前即已死亡,並非適格之當事人,而正大汽車輪胎企業社亦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現在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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