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12號
- 債權人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債務人
- 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聲請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王傑經查已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死亡)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