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12號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債 務 人 護視眼鏡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聲請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王傑經查已於民國 107年3月28日死亡)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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