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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8116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1,573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45494 、0937695490、Y004473 、H N75072186 、22702103、22702125、22702135、0905078089、0905078107、0905078313、0905078322、0905078352、0905078378、0905078393、0905078507、0905078577、0905078621、0905078692、0905078720、0905078722、0905078737、0905078796、0905078831、0905078939、0905148715、0905175337、0905175339、0905175350、0905175939、38116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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