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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班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9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班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3151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55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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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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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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