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
- 債權人
- 余玉蘭
- 債務人
-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澄
- 債務人
- 林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王美澄僅為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故雖於系爭支票之正面蓋章,乃代表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除非再次蓋章(亦即支票正面須有兩次個人簽章),否則不得認為王美澄個人有簽發票據而擔任發票人之意,故債權人對王美澄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