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債 權 人 家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耀 債 務 人 林璞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