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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債權人
陳素雅
債權人
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
債權人
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債權人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霖
法定代理人
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務人
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債務人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債務人
鄭羽良
前列陳素雅、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全順冷凍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晟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羽良應向債權人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肆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淞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昕鮮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素雅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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