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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祥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貴花
債務人
林佳貞

一、債務人祥邦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祥邦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佳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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