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88號債 權 人 羅仕明 債 務 人 傑瑞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世榮 債 務 人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載自附表所示之日起算,但附表內容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