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4號

債權人
侯坪緯
債務人
升馳國際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債權人已於107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