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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權人
春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慧
債務人
潤豐建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敏雄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玫君

一、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開第二項及第三項命給付之金額,如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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