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 債權人
- 春林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蘇秀慧
- 債務人
- 潤豐建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蔡敏雄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玫君
一、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蔡敏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碩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開第二項及第三項命給付之金額,如任一債務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