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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吉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641700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8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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