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38號債 權 人 李源和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 務 人 彭國豪 一、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國豪給付之。 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彭國豪如不同意本件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