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債 權 人 優仕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碗淑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 務 人 吳慧文 債 務 人 吳子琦 債 務 人 彭智偉 債 務 人 吳清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慧文、吳子琦、彭智偉、吳清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說明暨供釋明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