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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債權人
優仕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碗淑
債務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務人
吳慧文
債務人
吳子琦
債務人
彭智偉
債務人
吳清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慧文、吳子琦、彭智偉、吳清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說明暨供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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