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4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白翊汎 債 務 人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債 務 人 趙宸潁 一、債務人正揚電子有限公司、趙宸潁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