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 債權人
- 徐正宇
- 債務人
- 芸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碧月
- 債務人
-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 債務人
- 林蒨儀
- 債務人
- 采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碧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松山企業社負責人陳淑貞、債務人林蒨儀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松山企業社負責人陳淑貞、債務人林蒨儀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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