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債 權 人 徐正宇 債 務 人 芸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債 務 人 陳淑貞即松山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蒨儀 債 務 人 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碧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松山企業社負責人陳淑貞、債務人林蒨儀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