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 務 人 黃瀚緯即美潔斯食品工作坊(兔子兔子美式餐廳板 橋府中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瀚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