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念和
-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
- 被告黃瀚緯即美潔斯食品工作坊(兔子兔子美式餐廳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 務 人 黃瀚緯即美潔斯食品工作坊(兔子兔子美式餐廳板 橋府中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傑斯食品工作坊( 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黃瀚緯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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