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王嘉智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璟閎
- 被告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嘉智、顧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叁仟肆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鴻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智 債 務 人 王嘉智 債 務 人 顧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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