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5號
- 債權人
- 杜文勇
- 債務人
- 戴照松即明德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本件所提契約為買賣合約非借款證明,依合約債務人並無給付債權人金錢之義務)。
二、債務人戴照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