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
- 債權人
-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乃毓
- 債務人
- 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寶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已解散,應提出其清算人資料。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