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76號
- 債權人
- 張純寧
- 債務人
- 兟儷電器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英嬌
人 新北市○○區○○街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零玖萬柒仟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之各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所計算之利息(其中附表編號1 、2 、3 、8 、9 、11之本票,年息為百分之六;編號4 、5 、6 、7 、10之本票,年息為百分之二十)。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