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以婕
- 債務人
- 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思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温思寒、温添基之戶籍址已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因不得對其為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温思寒、温添基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