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以婕 債 務 人 台灣直行一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思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温思寒、温添基之戶籍址已為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因不得對其為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温思寒、温添基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