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6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66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馥宇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8977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 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24932 、W023581 、W023606 、W011430 、W016389 、W008153 、W018977 、W002867、W019758 、W019771、W018207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