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05號債 權 人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債 務 人 唐秀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載違約情形之事實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