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4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456號
- 債權人
- 宙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邦城
- 債務人
- 驛榮企業社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慶香
- 債務人
- 人 樓之2
- 債務人
- 張世榮
一、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驛榮企業社之合夥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