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秉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679911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2715、26792900、26799111。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