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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

債權人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勵億室內裝修工程行經查係債務人林煒喬與第三人鄭蓮珠所出資經營之合夥事業,與債務人林煒喬個人,於法律上並非同一人,聲請狀所記載相對人勵億室內裝修工程行即林煒喬並非正確,應更正聲請狀關於相對人之記載,如更正後之債務人有二人以上,並應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之記載。

二、查債務人林煒喬之戶籍登記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遷移至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惟債權讓與通知仍送達至新北市新莊區瓊泰號182 號之地址,應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林煒喬之釋明並補正其現居所地址。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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