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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29號

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威凱通信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威凱通信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王麗冠,請說明本件係對威凱通信社為請求或對聲請狀所載之人楊皓哲為請求。

二、債務人楊皓哲或債務人威凱通信社之負責人王麗冠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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