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629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威凱通信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威凱通信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王麗冠,請說明本件係對威凱通信社為請求或對聲請狀所載之人楊皓哲為請求。二、債務人楊皓哲或債務人威凱通信社之負責人王麗冠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