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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3號

債權人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債務人
健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振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與債權人於終止雙方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所簽訂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前,有違反該契約第三條情形之釋明。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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