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債 權 人 定埕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裕 債 務 人 吉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