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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務人
CAPITAL B.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債務人
債務人
新方中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債務人
債務人
吳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貳萬叁仟零叁拾柒元柒角捌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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