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
- 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債務人
- CAPITAL B.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新方中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美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貳萬叁仟零叁拾柒元柒角捌分,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