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 債權人
- 松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敏焜
- 債務人
- 丰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煒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