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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債權人
潘國溢
債務人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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