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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倢驛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家睿及吳忠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倢驛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吳忠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 月17日向債權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7.5% 計息,詎料債務人倢驛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至94年10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4,035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吳忠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忠益、倢│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5%   │
│  │144035│驛企業有限│月25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忠益、倢│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035│驛企業有限│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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