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0號債 權 人 鍾佳宏 債 務 人 林忠政 一、債務人於債權人對第三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載發票人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而依債權人於107 年1 月19日所提出之承諾書,林忠政僅為擔保上開支票債權之保證人,從而債務人林忠政僅須負一般保證人之責任而享有民法第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