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孝信、林詩芸
- 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反轉點咖啡工作室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944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反轉點咖啡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反轉點咖啡工作室經查係屬合夥事業,並非林詩芸讀資設立,應更正聲請狀債務人之記載。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詩芸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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